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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5〕13號
《西藏自治區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條例》已由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8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穩邊固邊
第三章 發展興邊
第四章 惠民富民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創建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促進邊境地區邊防安全鞏固、經濟社會發展、邊民安居樂業,筑牢國家安全屏障,推進社會穩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為主線,堅持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堅持屯兵和安民并舉、固邊和興邊并重。
第四條 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應當推動邊境地區基礎設施完善、生態環境良好、人口穩步增長、產業發展升級、公共服務提升、社會治理有效,構建固邊有能力、興邊有支撐、富民有渠道的發展格局,努力實現邊民富、邊關美、邊境穩、邊防固。
第五條 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實行黨委統一領導、人大依法監督、政府統籌推進、部門協調聯動、社會協同參與的工作機制,科學規劃、統籌實施、示范引領、整體推進。
自治區建立健全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創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將創建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創建工作,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創建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發展興邊、惠民安邊、團結固邊、文化潤邊、治理強邊等的協同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在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穩邊固邊
第九條 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和國家利益至上有機統一,加強協調配合,合力推進強邊固防,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西藏。
第十條 自治區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增強人民群眾的國家觀念和國土安全意識,增進人民群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構筑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做神圣國土守護者、幸福家園建設者。
第十一條 自治區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工作,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大力宣傳各民族守望相助、手足情深、愛國守邊的先進典型,加強邊境地區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建設,推動各民族共同創造美好生活、共同守衛祖國邊疆。
第十二條 自治區加強邊境管理,統籌國(邊)界管理、巡邊固邊、軍事設施保護、邊境綜合治理,建立健全區市縣鄉村五級聯動機制,整合人防、物防、技防資源,構建信息化、智能化防控體系,提升穩邊固邊能力。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移民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進出邊境管理區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的檢查以及邊境地區治安、戶籍管理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防范查處非法出入境活動,偵辦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案件。移民管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出入境邊防檢查、邊民往來管理和邊境地區的邊防管理。
商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行使職權,開展邊境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自治區統籌資源配置,加強護邊員隊伍建設和管理,完善與邊境管理相適應的護邊員員額保障體制,建立健全護邊員使用、管理、培訓和考核機制與保障、撫恤優待機制,增強邊境地區綜合管控力度。
自治區探索建立高海拔、自然資源匱乏、條件艱苦、守邊護邊任務艱巨的邊境地區邊民特殊補助制度。
第十五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強化網格化服務管理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設,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機制,拓寬參與基層治理渠道,加強城鄉社區綜合治理,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第十六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加強防災減災、安全生產、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等方面工作,推進應急避難場所、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升公共安全保障和應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條 邊境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防教育工作,完善雙擁工作機制,深化“五共五固”活動,建設邊境黨建紅色教育基地,增強人民群眾的國家意識、國門意識、國防意識。
公民、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邊防執勤、管控活動,為其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第十八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軍地軍事設施保護協調機制,制定完善保護措施,保護軍事設施,協調解決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
第十九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生態保護第一,聚焦筑牢國家生態安全屏障,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預防外來物種入侵,加強生態環境治理,積極推動綠色發展,加快推進邊境地區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
第三章 發展興邊
第二十條 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創新驅動、區域協調、綠色發展、開放共享,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積極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轉型,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邊境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實現道路通達和飲用水、電力、通信、氣象、廣電全覆蓋;科學編制邊境地區產業發展規劃,在政策扶持、資金投入、用地審批、技術支撐等方面予以傾斜,統籌整合各類要素資源,壯大縣域經濟,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第二十二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邊境地區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協調推動鐵路、航空規劃和建設,提高公路等級,完善交通安全設施,構建以國省干線為骨干、農村公路和沿邊公路為基礎的國(邊)防公路網絡,提升邊境地區路網密度和通達深度。
第二十三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能源規劃和建設,優化清潔能源布局,落實涉邊重大水電規劃項目,加快電力聯網,強化電網末端電源支撐,大力推進供電設施建設和改造升級,鞏固提升農村電網,推動主電網覆蓋邊境地區,加大成品油、天然氣運儲設施建設,建設多能互補、軍地共享的綜合能源體系;加大對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儲備等的支持力度,推進綠色礦業和資源加工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水利基礎設施體系,建設農村供水、重點水源、防汛抗旱減災等工程,強化水資源調配能力、供水保障能力和防災減災抗災能力。
第二十五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通訊網絡基礎設施集約建設,提升無線通信網絡覆蓋水平,強化重點工程安全、地質災害、森林草原防火、邊境防控等監測預警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國土空間、地理、氣象等多渠道信息數據資源建設和智能化綜合應用。
第二十六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邊境城鎮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大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環境衛生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村容村貌整治、垃圾收運處置等民生工程,推進邊境地區新型城鎮化建設。加強邊境鄉鎮、村(居)規劃建設,優化村鎮功能布局,建設邊境地區高原和美鄉村。
第二十七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優先發展符合邊境地區特點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產業,推動產業園區、生產基地、開放平臺等建設,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提升產品附加值,培育壯大符合產業政策、環保標準和輻射帶動作用強的產業和企業。
第二十八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資源稟賦,加快高標準農田建設,加大畜種改良和林草保護工作力度,提高農牧業技術推廣服務水平,提升糧食生產能力,發展綠色生態產業,不斷健全邊境地區現代農牧業產業體系。
第二十九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旅基礎設施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因地制宜發展紅色、民俗、鄉村、生態等相關文化和旅游產業,挖掘、保護、開發利用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文化資源和文物古跡,促進邊境文旅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條 邊境地區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開放合作平臺和智慧口岸建設,推動貿易合作、服務管理,優化通關流程,降低通關成本,提升口岸安全、綜合服務能力和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一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優化措施,有序開放傳統邊民互市貿易,建設邊民互市貿易場所,逐步擴大邊民互市貿易進口商品范圍和規模,引導互市貿易向規范化、可持續化、多元化方向發展。
第三十二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應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拓寬招商引資渠道,創新招商引資方式,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強化政策協同、資金投入、技術支撐、人才培養。
第三十三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電子商務運營體系,優化物流網絡布局,培育壯大邊境地區電子商務市場,提升邊境地區物流服務能力。
第四章 惠民富民
第三十四條 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應當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善邊境地區社會保障體系,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社會保障制度,全面提升社會保障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大對邊境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大力發展教育、就業、醫療、住房、養老、文化等社會事業,不斷加強社會保障工作,有效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十六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教育投入,優化教育資源配置,發展基礎教育,改善邊境地區辦學條件,引導優質學校到邊境地區開展共建幫扶活動,提升邊境地區辦學、教學水平。(下轉第四版)(上接第三版)
第三十七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衛生服務和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建設,完善醫療人才隊伍建設機制,推進縣域醫療共同體建設,優化醫療資源配置,加強邊境地區醫療機構標準化建設。
鼓勵優質醫療資源向邊境地區延伸,開展對口幫扶和巡回醫療、遠程診療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分級分類、普惠可及、覆蓋城鄉、持續發展的養老服務體系,優化以居家為基礎、村(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供給,樹立尊重、關愛、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第三十九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救助工作統籌協調機制,合理配置社會救助資源,拓寬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渠道,加強邊境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等方面救助,提升社會救助服務能力。
第四十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建設、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落實住房惠民政策,推進城鎮安居工程、農牧民危房改造,提升抗震防災能力,完善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環境整治,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
第四十一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文化潤邊工程,優化文化產品供給,推進新型公共文化空間和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網絡標準化建設,拓展公共數字文化網絡服務。
第四十二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優先支持有條件的邊境地區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林下經濟、民族手工業等特色產業,鞏固扶貧產業項目,探索發展飛地經濟,廣開邊民增收渠道,激發邊境地區發展內生動力。
第四十三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就業創業優惠政策,加強人民群眾就業創業技能培訓,支持高校畢業生、外出務工人員、退役軍人、職工、勞模等到邊境地區就業創業,優先扶助邊境地區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鼓勵企業在邊境地區投資興業,促進人民群眾就地就近就業。
第四十四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援藏省(市)、單位等溝通協調,發揮對口援藏優勢,加大項目實施和資金投入力度,增加就業崗位,拓寬邊境地區人民群眾增收渠道。
第四十五條 自治區加強邊境地區鄉村振興工作的考核和激勵,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建立健全邊境地區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精準幫扶機制。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四十六條 自治區加強邊境地區法治建設,開展國家安全、涉外等方面的法治宣傳教育,強化執法司法協作,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提升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加強邊境貿易、旅游、生態保護等方面的法治保障。
第四十七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大數據運用,為社會治理、產業發展提供信息化支撐,為人民群眾提供教育、醫療、就業等方面的便利條件。
第四十八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金融部門應當優化金融機構網點布局,鼓勵有條件的邊境鄉鎮增設網點,強化金融服務和產品創新,加大對邊境地區產業、民生等重點領域支持,助力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九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民政、審計、移民管理等部門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協調聯動、信息共享,做好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工作。
第五十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新聞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工作的宣傳和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五十一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對破壞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第五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條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對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工作職責,或者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